关于加强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公告
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,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火灾防控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制订本公告:
一、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。
二、不在楼道、疏散楼梯间、阳台等处堆放杂物。
三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,不私拉乱接电源线,不超负荷用电,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,外出时要关闭电源。
四、不在楼道、楼梯间内存放电瓶车及充电。
五、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抽烟,不乱扔烟头。
六、禁止在公共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,禁止私自燃放烟火和燃放、销售孔明灯。
七、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,在规定区域内燃放,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,注意消防安全。
八、正确使用、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,发现燃气泄漏时,迅速关阀门、开门窗,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。
九、严禁遮挡、锁闭安全出口。
十、严禁堵塞、占用疏散通道,严禁损坏、停用消防设施。
十一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,乘坐交通工具。
十二、教育儿童不玩火,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,外出前检查和清理遗留火源。
十三、各类场所和单位要做好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巡查、检查,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,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。
十四、消防控制室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,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熟悉消防设施操作、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。
十五、举办大型集会、展览、促销、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,主办单位必须报经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审批。
十六、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,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。
十七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,社会各界可通过“96119”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核查属实的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。
特此公告
湖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
2017年1月20日